根据工程设计图制造工程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
摘要:依照工程设计图制造工程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是施工过程中,擅自复印工程图纸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
依此规定,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尽管绘制工程设计图的目的在于利用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其价值更重要地体现在其中所蕴含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任何思想、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的基本原理,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中所体现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无关,而是应当体现在其是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的表达,其中包含有源于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这种美感仅仅来自于图形本身,与图形所描绘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实用功能等无关[1]。即使该工程设计图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不能进行施工得到工程实体,也依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按图施工得到实体,也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即使工程甲方提出工程实用功能的要求,如果其未参与工程设计图具体的点、线、面的创作,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创作行为[2]。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因此,根据工程设计图制造工程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是施工过程中,擅自复印工程图纸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另外,依照工程设计图制造工程实物的行为虽然难以受到《著作法》的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仍然属于违法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1]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上海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某某汽车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如果以施工行为构成对涉案平面布置图作品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以及按照平面布置图施工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并主张侵害作品复制权,则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施工过程中对图纸的打印、复印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

[1]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上海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某某汽车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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